政策法规 | 2021年08月13日10:46:42 | 阅读:533 | 评论: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要求,继续强化“人物同防”,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特别是因船员换班、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感染和进口冷链食品以及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造成港口一线人员和登轮人员感染的风险,进一步抓紧抓实抓细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强化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部组织修订形成了《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及时做好宣贯,将《指南》最新要求传达到引航机构、港口企业、船舶代理、船舶燃油供应企业、理货公司等有关企业,进一步加强现场巡查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把保护一线人员措施要求落实到位。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交通运输部
2021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港口及其一线人员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第六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要求,继续强化“人物同防”,抓紧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工作,加强港口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严格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水路传播和扩散,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船舶引航、靠离泊和装卸等作业过程的疫情防控,以及引航员、码头作业人员、国际船舶代理外勤等人员的管理和防护以及船舶修理、第三方检验服务等登轮作业人员的港口通道管理。
二、总体要求
港口各有关单位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变化,按照依法、精准、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输入的部署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准施策、周密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港口生产、职业健康等工作,关心关爱一线工作人员健康,尽快完成进口冷链食品装卸人员、登临国际航行船舶作业人员等高风险岗位人员疫苗接种,增加防疫经费预算。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港口企业、引航机构等单位健全完善疫情防控工作制度,根据进港船舶挂靠港口、载货情况、船员状况等,确定引航、港口作业和登轮作业风险等级,加强信息共享、物资储备、船岸隔离、通道管理、通风消毒、个人防护、终末消杀、应急处置等工作。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船公司、船代等单位的诚信管理,监督其如实提供船舶、载货以及船员信息,支持引航机构按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对出现疫情的船舶及其船公司的所有经营船舶采取调后引航次序的限制性措施,坚决防范水运口岸疫情输入风险。
三、加强信息报告和登轮通道管理
(一)及时掌握到港船舶、载货和船员信息。
港口企业、引航机构应加强与船舶代理及海关、边检、海事、卫生健康等单位的协作和信息共享,根据下列船舶、载货和船员信息,制定相关工作计划。
1.船舶抵港前14日内挂靠港口、靠离动态等信息。
2.船员基本情况、身体健康、核酸检测等信息,船舶靠泊期间船员换班、人员上下船、物料交付和人员接触情况等信息。
3.船舶检疫、船舶防疫措施等信息。
4.船舶靠泊期间相关密切接触者信息。
5.生活污水、压载水处理装置运行信息。
6.冷藏集装箱、散装冷藏货物等信息。
(二)加强人员和车辆信息管理。
港口企业对进出港口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核对,加强信息采集,实行闭环管理,中国籍人员凭健康码绿码通行。对经过港口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船舶代理、船舶修理、第三方检验服务等外单位相关人员严格查验7天内核酸阴性结果。对外开放码头,上船船员和境外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行。
(三)加强信息报送。
按有关要求,向当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报送疫情防控信息。
(四)加强港口登轮通道管理。
对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力导致人员感染的船舶代理、船舶修理、第三方检验服务等有关单位,14天内限制其人员进入港口特定区域,并报移民边检、海关、海事等口岸管理部门。
四、规范和严格作业程序
1.引航机构、港口企业等相关单位在船舶进港作业前,组织召开船前会,研判船舶疫情防控风险,严格“非必要不登轮”措施,严控登轮人员数量,特别是针对散装、件杂货物装卸等需要较多登轮人员作业的船舶,要合理安排班组轮换,明确相关作业人员具体防护措施及注意事项,落实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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