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2021年08月13日10:46:54 | 阅读:409 | 评论:0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优化船员职业发展环境,推动建设高素质船员队伍,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拓宽船员培养渠道
(一)激励航海相关专业招生。将航海相关专业纳入人才紧缺专业范畴;优化航海相关专业体检条件,科学制定招录计划;支持中西部省份企事业单位从事船员培训业务;鼓励非航海相关高等院校毕业学生参加船员职业技能培训。
(二)支持退役军人加入船员队伍。校企联合培养退役军人从事船员职业,对接优质资源,保障退役军人顺利上岗;取消退役军人参加航海类教育培训的招生指标限制和跨省异地审批限制;助推安排退役军人培训就业的企业按规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优先招聘持有大副、大管轮及以上适任证书的退役军人。
(三)多渠道吸纳培养船员。帮扶渔业船员、军事船舶复转人员通过等效认可及补差培训从事商船船员职业;调动好经济欠发达地区富余劳动力资源,实施短期船员培训,引导经济欠发达地区走船员致富路。
二、提升船员职业素养
(四)提升综合素质。推进爱国主义、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法治观念、责任意识、安全意识、权益保障等内容进大纲、进教材、进课堂、进考题,大力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提升船员综合素质。
(五)注重培训实效。加强船员考试设施、设备建设,联合推进船员教育培训“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激励优秀管理级船员进入航海教师队伍;强化实践教学和实际操作训练要求,提高船员的关键操作能力、应急应变能力和航海英语运用能力。
(六)优化培养模式。深化产教融合,鼓励校企合作,推行船员订单式培养;探索建立资源共享型实习实训模式;深化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改革,倡导航海相关专业开展错峰实习,推行“理论考试—船上见习—实操评估”分段式培养模式,优化船员职务晋升制度。
(七)铸造航海教育培训品牌。推动航海相关专业建设,协同制定航海相关专业教学标准,优化课程设计和人才培养方案,注重适应航运新业态需求和发展的学科专业建设。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八)推进公司船员自有化。航运公司要建立稳定的船员队伍,提高自有船员比例,建立运行船岸互转工作机制,畅通自有船员队伍航运公司内部发展渠道。依法合规使用劳务派遣,严格遵守劳务派遣岗位及用工比例的规定。
(九)保障船员权益。航运公司要建立健全符合船员职业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障船员在船服务期间获得合理劳动报酬,待派期间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探索股权激励措施。优化船员在船期间生活工作条件,定期安排船员体检,保障船员身心健康。建立海嫂之家,制定关爱海嫂举措,帮扶存在实际困难的船员家庭。倡导尊崇船员职业、尊重船员劳动的企业文化。
(十)完善公司再培训制度。航运公司要落实船员培养主体责任,再培训覆盖船员见习、晋升、履职等环节,完善船员终身教育制度,健全船员职业档案制度;将船员培养纳入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确保取得实效。
四、优化船员服务
(十一)加强顶层设计。制定《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21—2035年)》,完善船员法规体系,以制度驱动高素质船员队伍建设。
(十二)便利船员办事。深化“互联网+船员”服务,实施船员证书电子化;推行船员政务跨省通办、不见面审批、一网通办、一件事一次办;办好船员民生实事,推动船员享受全海域廉价网络通信服务。
(十三)促进船员职业发展。汇聚政府、工会、行业协会、航运企业资源,搭建船员就业及职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船员服务热线;实施船员身心健康关爱行动;建立船员市场信息发布机制;发布年度《中国船员发展报告》。
(十四)加强国际合作。提升我国船员事务国际话语权,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海运发达国家的航运交流合作,推进我国船员证书国际认可和船员培训智力输出,加强大型邮轮、危化船等高级船员的培训培养,助力提高我国国际船员劳务市场供给能力水平。
五、完善船员权益保障制度
(十五)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督促航运公司、船员服务机构按照《劳动合同法》《船员条例》《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等规定,落实劳动保障制度。及时掌握中资方便旗船舶情况,督促中资航运公司、船员服务机构按照海事劳工公约要求保障船员权益。健全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推动开展行业集体协商,制定推广船员劳动合同范本和集体协议范本。规范船员服务机构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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