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2021年08月14日09:43:47 | 阅读:547 | 评论:0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已于2021年3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2021年3月15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9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9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121.481条(a)款修改为:
“(a)除本条(b)款规定外,合格证持有人在实施本规则运行中,应当建立用于机组成员疲劳管理和定期疗养的制度及程序,保证其机组成员符合本章适用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任何违反本章规定的人员不得在本规则运行中担任机组必需成员。”
增加一款,作为(b)款:
“(b)合格证持有人可以通过建立经局方批准的疲劳风险管理系统,申请替代本章部分条款的限制和要求。合格证持有人的疲劳风险管理系统应能保证不低于本章要求的安全水平,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疲劳风险管理政策;
“(2)疲劳管理及疲劳相关知识的训练;
“(3)疲劳报告系统;
“(4)飞行员疲劳监控系统;
“(5)疲劳相关不安全事件报告程序;
“(6)系统有效性评估。”
(b)款修改为(c)款,增加一项,作为第(10)项:
“(10)疲劳风险管理系统 (FRMS) ,是一种以科学原理和运行经验为基础,通过数据驱动,对疲劳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和控制,保证相关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保持充分警觉性的管理系统。”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修订记录
1999年5月5日公布
200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
2005年2月25日第二次修订
2006年10月30日第三次修订
2016年3月4日第四次修订
2017年9月4日第五次修订
2020年5月11日第六次修订
2021年3月15日第七次修订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A章总则
第121.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保证其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121.3条适用范围
(a)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实施的下列公共航空运输运行:
(1)使用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2)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3)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物运输飞行。
(b)对于适用于本条(a)款规定的航空运营人,在本规则中称之为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c)对于应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及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审定情况在其运行合格证及其运行规范中批准其实施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的运行:
(1)国内定期载客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1)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行,或者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内地点的国外地点之间的运行;
(2)国际定期载客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1)项规定,在一个国内地点和一个国外地点之间,两个国外地点之间,或者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外地点的国内地点之间的运行;
(3)补充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2)、(3)项规定的运行。
(d)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遵守其他有关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但在本规则对相应要求进行了增补或者提出了更高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执行。
(e)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在运行中所使用的人员和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所载运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的适用要求。
(f)在本规则中,对于载运邮件的飞行,视为载运货物飞行;对于同时载运旅客和货物的飞行,视为载运旅客飞行,但应当同时满足本规则中有关货物运输条款的要求。
第121.5条定义
(a)在本规则中,局方是指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
(b)除本规则其他章中另有规定外,本规则中用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A《定义》中规定。
第121.7条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
(a)民航局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合格审定和运行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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