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2021年07月29日10:02:28 | 阅读:535 | 评论:0
为持续深化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切实保障医用核磁共振检测仪及限量瓶装氟利昂类制冷气体安全、便利运输,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的申请,经组织专家研究论证,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医用核磁共振检测仪、限量瓶装氟利昂类制冷气体道路运输,在符合相关要求时按照普通货物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用核磁共振检测仪单台运输时,如果液氦(UN 1963)装在工作压力小于0.1兆帕的双层容器中,并且至少有一个泄压装置,每个运输单元所运输的液氦净充装质量不超过500千克的,在道路运输环节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豁免其关于运输企业资质、专用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二、对于使用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非重复充装焊接气瓶,运输用于售后维修用的氟利昂类制冷气体R22(UN 1018)、制冷气体R134a(UN 3159)、制冷气体R404A(UN 3337)、制冷气体R407C(UN 3340),以及制冷气体R410A、R417A、R507A(UN 1078)等非易燃无毒气体,单个气瓶公称容积不超过22.3升,每个运输单元所运输的制冷气体净充装质量不超过500千克的,在道路运输环节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豁免其关于运输企业资质、专用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三、从事医用核磁共振检测仪、限量瓶装制冷气体道路运输的企业,可参照《医用核磁共振检测仪道路运输指南》(见附件1)、《限量瓶装氟利昂类制冷气体道路运输指南》(见附件2)要求,对驾驶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使用符合要求的车辆进行运输,做到轻装轻卸及妥善固定,出现泄漏或者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应当按照程序进行紧急处置。
四、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文件宣传,依法督促托运人、运输企业及其他参与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执法检查,严格依法查处医用核磁共振检测仪及限量瓶装氟利昂类制冷气体违法托运及运输行为,切实保障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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