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2021年07月29日10:02:37 | 阅读:479 | 评论: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是传递规范化信息、服务疏导交通的重要设施,对提高公路通行能力、改善车流行驶条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真执行标准规范,按照部统一部署,结合公路新改建工程、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及国家公路网命名编号调整等工作,持续完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提高了出行安全和服务水平。但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不够统一、连续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随着
公路路网密度加大,路段功能变化,综合交通运输发展以及城镇化建设加快,对复杂路网下多路径指引、间接指引以及与其他运输方式衔接指引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新需求,建设人民满意交通,服务公众安全便捷出行,交通运输部决定开展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优化提升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重点聚焦高速公路、新旧公路并行交汇以及交通组织复杂路段等,深入评估交通标志标线与关联路网协同适应状况,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优化信息指引,更好地服务公众出行,不断提高公路网整体运行效能,持续提升公路交通安全和服务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一)需求导向,动态完善。建立公路交通标志标线适应性评估工作机制,对运营期路网结构、交通运行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进行动态评估,根据评估结论,采取优化调整措施,调整后做好观测监测,确保符合实际使用需求。
(二)统一规范,信息连续。坚持全国一盘棋,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中交通标志标线有关信息内容、颜色、形状、字符、图形、尺寸等强制性要求,连续传递规范化信息。
(三)落实责任,完善制度。强化长效机制建设,督促落实交通标志标线建设和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变更申请、审查、调整程序。
三、优化提升重点范围
对在用和在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开展排查评估和优化提升,重点为以下路段:
(一)高速公路枢纽互通立交及上游影响路段,特别是高速公路共线段起(终)点枢纽互通立交、建设时序间隔较长的高速公路间枢纽互通立交、带有收费站功能的枢纽互通立交。
(二)高速公路出入口路段,包括一般互通立交出入口,服务区和停车区出入口,隧道与互通、服务区、停车区出入口间距较小的路段。
(三)车道数增减变化路段及过渡段。
(四)其他路段,包括绕城高速、穿城普通公路、多运输方式衔接路段等,路网完善引发交通流量、流向变化较大路段,路网复杂等路段。
四、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在用公路。
1.排查梳理,科学评估。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公路路线标识规则和国道编号》(GB/T 917)、《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等现行标准规范对重点路段进行排查评估,从路网和交通运行状况、驾驶人需求、交通事故和违章情况、环境条件等方面对现状交通标志标线开展综合评估,建立需求清单和措施清单(以下称两个清单)。
2.重点路段优化提升。针对发现的新需求和存在的问题,结合重点路段在路网中的位置、交通流特性和服务对象,制定优化方案并予以实施。加强精细化设计,准确选取关键设计节点,设计文件应明确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位置、颜色、形状、尺寸和材料、施工工艺等技术要求,复杂路段必要时进行多方案比选,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咨询。重点路段新增或变更标志标线可能对通行产生影响的,应加强事前影响分析、做好事后跟踪观测。
3.加强标志标线设置动态调整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管理,建立完善变更调整程序。对于非公路部门设置且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标志,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确需保留的,应完善审批和登记手续;设计及设置不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应采取调整、改造、更换等措施;已停用或废止的,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拆除或清理。
(二)在建公路。
1.提升标志标线设计针对性。在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基础上,综合考虑路网衔接、沿线设施及环境条件等因素,结合车道设置、交通流特点对标志标线进行统筹设计,注重连续、协调,并充分考虑驾驶人员需求。在符合有关强制性规定且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条件下,积极审慎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并做好使用效果跟踪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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